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5590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899号
申请人:湖北舞羽伦比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典名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59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只复审第4101群组服务,放弃在其他群组上的权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0499号“拉图优利 LATOUR UNIQUE SPIRI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55877号“UNIQUE APART HOTEL INT'L MANAGE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47745号“优异优嘉 UU+ UNIQUE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135822号“UNIQ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811894号“智优趣 UNIQUE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499867号“优你可教育 UNIQUE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913806号“环球阅行 UNIQUE TRAV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514057号“UNLUE UNL 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738736号“UNIX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七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部分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第4101群组以外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通知书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演出;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服务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学校(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幼儿园;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九核定使用的“教育;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虽然申请人称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但该图形部分仍易认读为英文“UNIQUE”,与前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七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虽然引证商标六的驳回决定书尚未生效,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近似性问题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