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796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906号
申请人:北京番茄宝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9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图形享有著作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87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且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763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237935号“张小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4877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1865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联公司证明、营业执照副本、获奖及资质证书、申请人网站截图、域名证书、关联公司工商信息、微信公众号及推文、店铺租赁合同及发票、大众点评门店信息及截图、付款凭证、数据截图、客户及调理管理表、合作协议、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及关联公司抢注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上述证据已在第36481333号驳回复审案件中提交)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32747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无效。该裁定尚未生效。鉴于该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二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四、五的图形、引证商标三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此外,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且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的理由,不属于本案评审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