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474800号“HAPPSK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810号
申请人:东莞市喜见天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4800号“HAPPSK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18645号“HAPPY 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064445A号“HAPPY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145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15024号“鑫轩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51922号“天成阳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3870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51609号“盈鑫YING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和第6356411号“HMBUL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2、标准采购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太阳能收集器、散热器(供暖)、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以外的空气调节装置、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空气冷却装置、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太阳能收集器、散热器(供暖)、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以外的空气调节装置、灯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能收集器、散热器(供暖)、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太阳能收集器、散热器(供暖)、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太阳能收集器、散热器(供暖)、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