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906584号“岩峰新材YANFENGXINC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806号
申请人:云南岩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瑞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6584号“岩峰新材YANFENGXINC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2809号“岩峰YAN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29059639号“岩峰YANF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一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岩峰”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岩锋”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硫酸盐、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碳酸钙、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