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CLA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151693H号“POCLA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763号

       

      申请人:POCLAIN MARKETING & SERVICES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51693H号“POCL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9类商品上的第6759960号“PH  POCLAIN HYDRAUL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36370号“POCLAIN HYDRAUL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37类服务上的第6759958号“PH  POCLAIN HYDRAUL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36370号“POCLAIN HYDRAUL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第42类服务上的第6759957号“PH  POCLAIN HYDRAUL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136370号“POCLAIN HYDRAULICS”(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权利人已签订同意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第37类、第42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经公证、认证)》(原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的权利人已出具《同意书》并载明同意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第37类、第42类服务上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
      第9类: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与其共存,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同时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亦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核准。
      第37类:
      鉴于引证商标三、四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37类服务上与其共存,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同时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之间亦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核准。
      第42类:
      鉴于引证商标五、六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与其共存,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同时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之间亦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7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