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4367415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65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EMV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龙诚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新浩艺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杭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674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745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调查,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中国市场使用,请求允许申请人获得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的副本,且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从未停止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网络等相关领域的使用,有发票等官方证据为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相关产品官网、下载中心、后台使用、安装及客户端使用界面;
      2、技术服务协议、代理协议书;
      3、授权书、软件维护服务费发票、付款回单。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与本案证据1、3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公证认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确定,且该些证据或没有显示形成日期、或不在所要求时间范围内、或不能形成相应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相关时间范围内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派博软件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07年06月07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器袋(套);鼠标器套;软盘盒;计算磁盘;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盘(有磁性的);软盘”商品上。2009年08月14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11月26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1、3显示的服务并非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故在案难以认定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器袋(套)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