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99538号“黔行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646号
申请人:贵州义龙明安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9538号“黔行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3202、3203群组上申请注册,仅保留3201群组“爱尔啤酒;大麦啤酒;啤酒;麦芽啤酒”四项商品的申请,则第7522781号“黔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26158号“黔天下QIAN TIAN X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构成障碍;申请商标与第24133587号“黔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26181号“黔天下QIAN TIAN X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爱尔啤酒;大麦啤酒;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协议、付款凭证、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仅保留“爱尔啤酒;大麦啤酒;啤酒;麦芽啤酒”四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在“水(饮料);植物饮料;含果汁的非酒精饮料;蔬菜汁(饮料);果汁;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爱尔啤酒;大麦啤酒;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黔行天下”与引证商标一“黔行”、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部分“黔天下”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