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261205号“CLARO CLEARLY
REFRESH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634号
申请人:BAVARIA N.V.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61205号“CLARO CLEARLY REFRESH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世界多地获准注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质量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字母部分“CLARO”可译为“色淡而味薄的”,用在指定的啤酒、水果饮料及果汁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商品品质等特点的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