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lue Sky B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515804号“Blue Sky B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714号

       

      申请人:波鲁斯格生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15804号“Blue Sky 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695895号“blue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19528号“蓝色天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906776号“BLUE SKY 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件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亦应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人工呼吸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字母部分“Blue Sky”可译为“蓝色天空”,与引证商标二“蓝色天空”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Blue Sky Bio”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blueSKY”,与引证商标三“BLUE SKY LAB”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