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368777号“腾龙金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718号
申请人:深圳市盛海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68777号“腾龙金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787779号“修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87730号“千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25703号“腾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去渍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腾龙金檀”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部分“腾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汉字“金檀”,用在指定的香料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原料等特点的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