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54012号“EXILT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945号
申请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4012号“EXILT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10180号“EXPLO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供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与其引证商标在中国并存的同意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等方面尚存在区别。综上,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