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Ie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708540号“Ie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770号

       

      申请人:上海洁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互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08540号“I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682814号“i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571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地质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节能领域的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IeeN”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字母部分“iEN”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物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地质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