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骏桓•圣颜JUNH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55166号“骏桓•圣颜JUNH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028号

       

      申请人:四川骏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5166号“骏桓•圣颜JUN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3382号“JINH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90325号“Jun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78111号“JUN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3649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193656号“CONTINENTAL SINCE187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111669号“CONTINENTAL SINCE187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含义上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经无效,不具有任何商标权利,不应当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申请商标自申请人设计以来一直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使用及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经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0642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JUNHUAN”与引证商标一“JINHUAN”、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Junguan”、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部分“JUNYUAN”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