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515311号“冬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015号
申请人: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达德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5311号“冬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1777号“冬冬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紧密的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人知名度以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编号为“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885号”撤销申请决定继续有效,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冬鸭”与引证商标“冬冬鸭”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拖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