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09484号“FIXBOD FOC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998号
申请人:优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9484号“FIXBOD FOC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FIXBOD FOCUS”没有固定含义,不应翻译为“固定人使集中”,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功能等特点,用作商标使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基于申请人经营的实际需要,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在英国申请注册了类似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英国注册证、网页检索释义、产品包装、品牌官网及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IXBOD FOCUS”可译为“使人固定集中”,指定使用在第10类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显著性。商标权保护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