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慢點食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57518号“慢點食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993号

       

      申请人:尉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7518号“慢點食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8892号“慢点吧MAN DIAN B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48352号“慢点 包子面点饮品 中式面点工坊 Bun Pastry Drin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外观、含义、呼叫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慢點食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慢点”,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商业审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