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梦想帝王手游 梦想帝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19794号“梦想帝王手游 梦想帝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791号

       

      申请人: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9794号“梦想帝王手游 梦想帝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1527号“帝王DI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85297号“帝王DI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18936号“梦想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320460号“梦想DR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34775346号“帝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五处于商标驳回程序中,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荣誉证明;2、申请人“梦想帝王”系列商标的商标档案及商标注册列表;3、梦想帝王游戏IOS版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4、申请人官网截图、百度搜索网页截图;5、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宽展期中。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二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游戏卡、动画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及外围设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四、五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之间的近似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