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57872号“藏王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90号
申请人:朱国杰
委托代理人:襄阳百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7872号“藏王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存在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民间信仰等情形,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相关商品上的生产销售已成规模,消费者反映良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产品生产线视频、楼道灯箱广告、宣传推广视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包含的“藏王”可理解为“古代藏区的统治者”,指定使用在“白酒;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