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790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91号
申请人:深圳市微嘉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90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53922号“顶管用及图”商标、第7673642号“一指汇 RAISEPOINT及图”商标、第4368528号“金色梦想GOLDENREAM及图”商标、第9749078号“FEESEE.COM及图”商标、第19653381号图形商标、第35571755号“顶正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且经长期宣传使用取得了一定的影响力,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五在表现形式、整体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