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KIMBERLEY FAR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09905号“KIMBERLEY FARM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92号

       

      申请人:金伯利农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9905号“KIMBERLEY FAR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05292号“林顿博仕 DR.LIN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大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中的“KIMBERLEY”不仅为地名也是英文中常用的人名,其作为南非中部城市名并未被国人所熟知,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中的“KIMBERLEY”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