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栗co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279414号“栗co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938号

       

      申请人:上海昱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79414号“栗co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54420号“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00713号“栗 同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62458号“17co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464954号“CO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964866号“CODE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443238号“CODE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295967号“少儿编程俱乐部HAPPY CO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经我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动物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栗”与引证商标一“栗”、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栗”完全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code”与引证商标三所含“code”、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识别部分“CODE”、引证商标五“CODELAB”、引证商标六“CODE8”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