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Refer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463号“Referen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021号

       

      申请人:HENRI SELMER PARIS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463号“Refer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30622号“参考 CANK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整体外形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引证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引证商标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引证商标流程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乐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口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