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60557号“一道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99号

       

      申请人:刘浴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0557号“一道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主观出于善意,不会对公序良俗造成消极、负面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本案情形类似的许多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经营的饮食店内外环境照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一道浪”有“一起玩”之意,“浪”在时下网络用语环境中,带有无所谓、我行我素、行为随意、举止轻佻的意味,用在指定使用的“酒吧服务;小酒馆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