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67878号“SUITH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100号
申请人:深圳市禧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智高点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67878号“SUI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7530号“SUN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推广取得了一定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易造成混淆。商标标识中的美术部分已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霸app中关于“suit her”、“suit”及“ther”的中文释义;引证商标官网截图;申请商标部分标识的版权登记证书;申请人微博、微信、小红书、绿洲运营账号截图;申请商标品牌设计理念介绍;带有申请商标的包装盒、工服、衣架、信封、包装袋、西装保养说明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提交的版权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