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659353号“披萨快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101号
申请人:天津食之道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59353号“披萨快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56417号“披萨 SUPERMINE及图”商标、第22803529号“披萨 897”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比萨饼”。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比萨饼”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披萨饼”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表现形式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