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109144号“三流稻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780号
申请人:余志虎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冠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9144号“三流稻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其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三流稻虾”构成,其系指安徽省霍邱县三流乡当地一种特色的稻虾养殖模式,故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龙虾(活的)、虾(活的)、小龙虾(活的)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除龙虾(活的)、虾(活的)、小龙虾(活的)商品以外的活动物、贝壳类动物(活的)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