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OTI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92602号“MOTI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976号

       

      申请人:威尔伯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2602号“MOTI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58353号第28类“MOTI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在“运动用球”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龄球;保龄球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