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66259号“星途中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838号
申请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皖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6259号“星途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34187号“星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31111号“星途舞蹈XINGTU D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676708号“星途艺术培训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审查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