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99916号“快捷医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78号
申请人:深圳市琦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9916号“快捷医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是对其产品内容的直接表述,不会造成误认,不具有欺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电子发票平台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快捷医票”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开发票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质、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