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37337号“将相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83号
申请人:李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7337号“将相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83908号“将相”商标、第11120537号“将相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主观善意,不存在故意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引证商标一目前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复核其状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但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果酒;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烈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有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