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994320号“panda 生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593号
申请人:重庆佬壹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4320号“panda 生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11089号“PANDA”商标、第27695470号“直隶熊猫 PANDA ZL及图”商标、第30810997号“PANDA.TV”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外观视觉、含义、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店面外卖截图。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panda”,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另,因引证商标三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