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710097号“YORK TEAM POLO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900号
申请人:仕罗秀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097号“YORK TEAM POLO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85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14714号“保罗伯爵PoLou eaR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40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511231号“POLO CLUB ROY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3712号“Po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764140号“Po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呼叫发音、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商标信息、产品订单及产品规格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所含“POLO”与引证商标二中的“PoLou”、引证商标五、六的主要识别部分“Polo”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珠宝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