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旅游城市形象大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69898号“世界旅游城市形象大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117号

       

      申请人:世界旅游城市形象大使赛事组织机构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9898号“世界旅游城市形象大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并未直接表示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许多含“旅游”、“形象大使”要素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人民日报市场版网络版《今日中国周刊》关于同意主办单位的函、世界旅游城市形象大使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授权书、聘书、赛事网络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世界旅游城市形象大使”,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