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541号“SCHLO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119号
申请人:施洛特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得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3541号“SCHLO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7295号“SCHLO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最先独创,经长期持续使用在中国市场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简称相同,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可识别性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资质证书、质量认证体系报告、中国国内采购清单、申请人在中国国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照片、申请人中国的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打磨;研磨”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材料表层涂料服务(材料处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