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18986 - 商评字[2020]第0000077771号 - 申请人:咸宁汇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18986号“依康源YK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771号

       

      申请人:咸宁汇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8986号“依康源YK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40483号“依源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796879号“亿康源Y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类第35052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25449号“曲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780520号“云易康源YY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359065号“云易康源YY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359066号“云易康源YY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359067号“云易康源YY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009110号“尚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类第35052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类第35052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38590号“SUN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和第9968090号“巴山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十、十一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十、十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八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脯、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榨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腌制水果、食用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果脯、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榨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果脯、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榨菜商品以外的猪肉、鱼(非活)、营养奶粉、甲壳动物(非活)、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脯、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榨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