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利丰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88913号“利丰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589号

       

      申请人:青岛利多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连城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8913号“利丰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1772号“丰利美”商标、第19800057号“利丰嘉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顺序、字体、视觉效果、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发自身特色品牌,并非仿制他人商标及产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嘉”字百度解释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