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CRY BABIES IMC TO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5960号“CRY BABIES IMC

    TO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595号

       

      申请人:IMC TOYS,S.A.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5960号“CRY BABIES IMC TO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1757号“IMC TO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为申请人的子公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51508号“CRY BAB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82枚商标,没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大部分是对他人知名商标和品牌的恶意申请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一旦引证商标二被不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将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早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间,申请人已经在相同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申请商标,并且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8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公司资质证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申请商标出具的注册同意书公证认证件与中文翻译、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注册商标列表、“CRY BABIES”玩具系列宣传册与报价单、相关展览文件、采购合同、广告宣传及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注册同意书》显示,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申请人在中国领土延伸和使用申请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商标注册同意书》同意申请人在中国领土延伸和使用申请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可予以共存。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娃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CRY BABIES”与引证商标二“CRY BABIE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