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90033号“云上茉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990号
申请人:横县云上茉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0033号“云上茉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96020号“云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67779号“云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652135号“云上 茶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茉莉花茶”以外的商品上的使用与商品无关联性,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版权证书及授权书、网店链接及评价、媒体报道、代理合同、收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红茶;白茶;绿茶;茉莉花茶;茶;饼干;糖蜜糖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云上茉莉”和对应拼音“YUNSHANGMOLI”构成,其中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茶为主的饮料;速溶茶;无茶碱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含中文“茉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茉莉花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可注册,亦不足以证明在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形成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