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590662号“大平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473号
申请人:武汉海之最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笑容七月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0662号“大平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70467号“大平原DAPING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三明治”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核准注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21630号“大平缘DAPI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注册申请及驳回复审程序被决定初步审定在“咖啡饮料;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