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715070号“及时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517号
申请人:安徽肥猫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5070号“及时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9004号“及时雨”商标、第11127072号“及时雨”商标、第35724010号“及时雨市场”商标、第37305812号“及时雨跑腿”商标、第35954094号“及时宇”商标、第30702961号“及石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其仍为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市场情报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其余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市场情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