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091931号“冰火神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855号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幻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91931号“冰火神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58009号“冰火神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恳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2020年1月22日,我局作出引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组成完全相同,二者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