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29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489号

       

      申请人:马沙尼特普罗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29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已经成功注册多个类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其系列商标应当加以保护。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其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