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086009号“BNST博纳斯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611号
申请人:博纳斯特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6009号“BNST博纳斯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0657号“博纳斯BONA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12940号“博斯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51233号“博纳斯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62202号“博纳斯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97615号“博纳斯威BNS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397843号“博纳斯威BNS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734936号“博瑞斯特BORUIS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090009号“北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586076号“JBL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71694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5233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七正处于待审中,其权利状态不明。已有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当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在“用于工业的机器、马达和引擎用动力传动带;流水线传送机器;3D打印机;升降机操作装置”商品上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液压阀;泵(机器);气动传送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十一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气动传送装置;升降机操作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BNST博纳斯特”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博纳斯特”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部分“博纳斯”、“博斯特”、“博纳斯威”、“博瑞斯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图形在构成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十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十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尚可区分,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