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710099号“YORK TEAM POLO CLU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886号
申请人:仕罗秀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099号“YORK TEAM POLO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8509号“POLO CLUB CAPTAIN HORSE ACADEMY EST.192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23952号“POLO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85456号“POLO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9328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21511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106894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要素、呼叫发音、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应构成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正处于不予注册复审审理中,引证商标四正处于无效宣告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审理中,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审理中,引证商标六正处于商标异议申请审理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商标信息、产品订单及产品规格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三处于不予注册复审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四、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我局于2020年3月4日作出引证商标六准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均含显著识别文字“POLO”,在字母构成、呼叫上均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短袜、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袜子、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引证商标二、三最终权利状态对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情况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