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YORK TEAM POLO CL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710430号“YORK TEAM POLO CLU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882号

       

      申请人:仕罗秀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430号“YORK TEAM POLO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11231号“POLO CLUB ROY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64140号“Po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3712号“Po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发音、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审理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三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商标信息、产品订单及产品规格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我局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83587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对引证商标三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显著识别文字“POLO”,在字母构成、呼叫上均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表、精密计时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表、精密计时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不属别类的烟具、珠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精密计时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