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02721号“婚姻幸福营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461号
申请人:深圳市道本君逸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2721号“婚姻幸福营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自身发展理念及经营特色而设计的独创标识,融合了申请人品牌服务的特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缺乏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