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泰迪世界TEDDY WOR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980697号“泰迪世界TEDDY WOR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870号

       

      申请人:星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0697号“泰迪世界TEDDY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5718号“泰迪网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21728号“迪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读音、含义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失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泰迪世界”与引证商标二“迪泰”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互联网广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服务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电视播放、互联网广播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互联网广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