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星球机械STAR MACHINE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988039号“星球机械STAR MACHINER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620号

       

      申请人:金华市星球机械铸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8039号“星球机械STAR MACHIN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原创,设计理念独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144号“星球XingQ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52873号“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62807号“星球XINGQ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73489号“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73491号“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328832号“STAR CUST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359782号“STAR FACT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59442号“STAR FE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641249号“WINNING 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984397号“星享俱乐部 STAR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有极为类似的商标成功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与服务介绍、申请商标使用图片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九、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垃圾破碎机;粉碎机;工业用切碎机(机器);筛选机;碾碎机;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链式输送机;辊道输送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筛机;升降设备;粉碎机;过滤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星球机械STAR MACHINERY”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显著识别部分“星球”或“STAR”,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洗矿机;采掘机;矿砂处理机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