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TE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848918号“DT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833号

       

      申请人:黑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8918号“D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03325号“D-TE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39584号“D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商品在具体的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的介绍信息;有关申请人发布DTEK50智能手机的介绍;引证商标一、二的流程打印件、申请书及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二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信号发射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DTEK”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D-TEK”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呼叫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手机套、手机壳、手机带、手机专用支架、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电子标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机、手机套、手机壳、手机带、手机专用支架、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