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356440号“flipch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409号
申请人:湖北极速看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6440号“flipch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1244号“FL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36595号“Flip vid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36596号“Flip vid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047909号“FL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837788号“Flip vid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四、五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截图;“飞聊flipchat”的简介、截图、百度检索结果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至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缆(计算机配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